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28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
第四条 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设置高评(审)委由组建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五条 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细化、量化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六条 对于职业性、经验性、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参照国家有关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制订明确的审定实施办法,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
第七条 高评(审)委组建单位为具有承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作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高评(审)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数量具备评审能力和水平的专家队伍。
(三)有专门机构承担高评(审)委的组织管理和评审(审定)工作。
(四)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高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组建单位,承担该系列(专业)范围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高评(审)委办公室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高评(审)委日常工作的场地和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长期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审定)任务。
三、高评(审)委专家遴选
第九条 高评(审)委须建立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含面试答辩组、论文鉴定组等)。高评(审)委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构成,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高评(审)委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一般为5~6人。
第十一条 高评(审)委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逐步达到2/3以上。
第十二条 高评(审)委学科组应根据评审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学科组专家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逐步达到1/2以上。
第十三条 高评(审)委专家库入库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其中,入选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权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入选具有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权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
(四)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四条 根据行业特点,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评(审)委专家库。组建高评(审)委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时,45岁左右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十五条 对于个别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确因评审工作需要留任的高评(审)委专家,原则上留任不超过一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占高评(审)委专家比例不超过10%。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审)委,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推荐1名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负责人参加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遴选。
第十七条 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高评(审)委组建单位根据需要,统筹考虑行业、领域、区域、专业、所有制、年龄、性别等因素,按照本办法,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专家的函。
(二)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及各高评(审)委设定的入库专家具体条件向高评(审)委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
(三)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学会后,提出推荐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
(四)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将高评(审)委学科组专家库建议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将高评(审)委专家库(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建议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高评(审)委专家库(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名单。
第十八条 高评(审)委专家库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期间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含学科组专家),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专家库,调整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3,专家库专家原则上连任不超过3届。
四、评审(审定)规则
第十九条 每年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专家组成执行评审(审定)专家组。
(一)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委员若干名,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高评(审)委。
(二)在学科组专家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评(审)委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开展面试答辩、论文论著鉴定、专业学术评议、成果作品评鉴、听课说课等评审辅助工作。
(四)为了保证评审(审定)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执行评审(审定)专家组专家时,上一年度的专家应分别保留1/2左右。
第二十条 高评(审)委应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核确认。高评(审)委办公室应事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审定)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审定)对象花名册,经审核后,方可召开评审(审定)会议。
(二)执行学科组评议。执行学科组必须有3/4以上应到专家出席才能进行评议。执行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议,采取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执行学科组负责人在执行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就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三)执行高评(审)委评审(审定)。执行高评(审)委必须有3/4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审定)。执行高评(审)委应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实名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评审(审定)意见。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对审定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2/3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执行高评(审)委的评审(审定)意见及投票结果须填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执行高评(审)委主任委员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五、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及评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在履行评议职责前须签订《职称评审信誉和保密责任书》。评审中坚持客观公正,恪守学术道德。有关执行委员名单、面试答辩情况、评议和评审(审定)中发表的意见及表决结果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或执行学科组专家与参评对象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该成员应回避。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或执行学科组专家与参评对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执行高评(审)委中的行政领导须以普通委员的身份发表意见。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及评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评审工作,不能向执行高评(审)委施加压力。
第二十四条 高评(审)委专家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禁参加参评人员或其单位组织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严禁索要、收受参评人员的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实物,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等不正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高评(审)委各专家库名单在任期内不公开。执行高评(审)委和执行学科组名单不公开。执行高评(审)委投票情况、评价意见及执行学科组专家评价意见不向个人公开。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倒查追责机制和信誉制度。加强高评(审)委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对评审(审定)专家的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实施问责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纪律的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及评审工作人员,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对泄密、违反职业道德或严重失职而有损评审公正性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违纪行为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并责成推荐单位根据违纪行为对其做出处理。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高评(审)委管理相关政策、确定高评(审)委组建、抽取执行高评(审)委,对评审(审定)工作和程序进行指导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审定)工作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高评(审)委的管理,做好对评审(审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评(审)委专家的培训,保证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高评(审)委自批准组建后,一次未如期开展评审(审定)工作的,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说明。连续二次未如期开展评审(审定)工作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收回该高评(审)委职称评审(审定)权。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职称评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审定)全过程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对高评(审)委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评审(审定)工作程序、纪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审定),不能保证评审(审定)质量的高评(审)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评审(审定)工作,收回该高评(审)委职称评审(审定)权。
第三十二条 建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评审(审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社会监督员库,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等有关部门,部分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高评(审)委按照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评审费收费标准。高评(审)委专家库专家、学科组专家、以及评审辅助工作专家代表高评(审)委执行本市职称社会化评审的职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组建的高评(审)委,可将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以及评审辅助工作专家的评审费用列入本部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评审费用一般不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授课老师讲课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本市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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