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21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特别是“上海制造”品牌,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成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协调、服务全面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使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资格名称
  自2018年起,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原本市评审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继续有效。  
  (二)评审机构
  组建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工业生产类)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建设交通类)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关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以上评审机构简称为“高评委”。
  (三)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2.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
  对评聘其他相关系列理工类专业副高级职称后转评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高级职称评聘累计须满5年且高级工程师评聘须满1年。
  对于工程技术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且在高级工程师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提出申报: 
  (1)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具有个人证书;
  (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
  (5)列入国家或本市“千人计划”培养的;
  (6)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计划培养的;
  (7)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
  (8)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符合预期目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3.论文论著条件
  高级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重大科研创新成果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业内引领作用的代表作。
  (2)结合本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三篇以上(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主送论文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人)并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四篇以上,其中主送论文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人)并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
  (5)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主送论文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人)并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
  (6)正式出版(独著或独立译著)10万字以上本专业的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合著)。
  4.考核要求
  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5.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具体要求由当年度评审通知公布)。
  (五)评审程序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程序采取个人自主申请、单位考核提名、系统评议推荐、高评委办公室资格审查、相关专业学科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办法。具体程序是:
  1.个人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单位提出正高级工程师的申报申请。
  2.单位考核提名。各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摸底,按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岗位设置情况,提出考核人选名单。
  3.系统评议推荐。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区组建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的推荐小组,按照隶属关系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申报人进行评议推荐(无上级主管的单位由所在区组织推荐或所在区委托推荐)。
  4.组织申报。按照当年度正高级工程师评审通知规定的方式进行材料申报,书面材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所属系统(委办局、集团公司、区)集中送相应的高评委指定的受理点。
  5.高评委办公室审核。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通知及有关规定,重点对申报程序、条件掌握、专业范围、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员进入评审阶段。
  6.申报材料及论文鉴定。高评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及论文进行学术性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7.学科组评议。学科组对申报者是否达到任职条件进行评议。其中下列申报对象应进行面试答辩:
  (1)破学历推荐申报参评的人员;
  (2)上一次评审未通过的人员;
  (3)专家认为需要进行面试答辩的其他人员。
  8.高评委评审。高评委按照任职条件和评审标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重点对参评对象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及专业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议,并通过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9.公示和颁证。对高评委表决通过的人员,由高评委办公室公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由高评委组建单位下达任职通知,颁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制的《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高评委办公室在职称公共服务网公布评审政策和评审通知;各单位、各系统应公开申报范围、评审条件等。
  (二)做好考核提名
  各单位在考核时要注意听取同行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把握好考核的标准和条件,充分考虑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结构。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衡量,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并如实出具单位考核意见。
  (三)注重择优推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数量进行总量调控。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区评议推荐的人选与原有在职正高级工程师(含原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人数之和,原则上在本系统、本区域在职高级工程师总数的10%以内。对创新能力强、科研成果产业转化率高、产学研结合紧密、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研发技术人员密集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将正高级工程师的比例提高到1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对正高级工程师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同时,“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国家或本市“千人计划”的专家、上海领军人才等高级专家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职数。
  (四)严格材料审核
  用人单位以及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区要把好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质量关。对参评对象科学技术成就、业绩贡献和评价等,须准确、真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正高级工程师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凡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突出评价导向
  评审工作中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评价标准,把品德放在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学术品德和职业操守,同时注重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中、青年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并适当向基层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倾斜。
  四、工作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建委、市科委负责所在领域高评委的组建、评价标准的细化制定和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委办局、集团公司、区负责对申报对象的职业操守、业绩水平和业内影响进行审核并组织评议推荐。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申报人的道德素养、专业水平、业绩成果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择优推荐。高评委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包括申报材料和论文鉴定、学科组会议、高评委会议、公示颁证等,并对评审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举报进行查实、处理。
  五、文件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8年5月4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日。

  附件: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

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标准

  一、基本标准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学术造诣高;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6.具备指导研究生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经历与能力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过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过二项以上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曾主持或为主完成过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曾主持过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过三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三项以上大型企业的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的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6.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三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受到好评。
  7.曾主持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国家级或三项以上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划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四、业绩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为主承担(下同)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2.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二项以上,其中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为国内同行专家与国家主管部门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的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的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国内同行专家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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