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7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7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设交通类(土建施工、城市管理、房地产)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7年年底。
4、  对取得以下奖励或入选相应培训计划,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3)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后备队”人选; (6)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7)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态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5、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6、论文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建筑专业必须是独立)撰写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主送论文须为申报人独立撰写并注明。
7、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创新知识和项目管理三门公需科目(中级班,4学分)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具体报名事宜,可以浏览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www.sacee.org.cn 。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9页“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事务所工作人员会操作网上申报,并根据高评委和人社局的要求,通知申报人补充部分材料;

(5)等候21世纪人才网公示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7年6月5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7年6月15日~7月28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5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10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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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7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专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筑设计与施工

5、生物与医药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7年年底。

4、获得国家级奖或省、市、部级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5、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6、论文要求:

( 1 )独立撰写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以上(论文无须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

( 2 )参与编写和本人专业相近的教材或著作,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两万字。

7、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创新知识或项目管理三门公需科目选择二门(初级班,2学分)培训,

并持有合格证书。具体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http://www.sacee.org.cn/)。

8、事业单位人员需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 8页“ 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等候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7年6月5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7年6月15日~8月28日。

(房地产专业截止时间:2017年7月5日

   建筑设计与施工(除房地产)专业截止时间:2017年7月13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

(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

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

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5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

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6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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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沪人社专〔2017〕115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本市职称制度改革,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职称评聘申报条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条件确定
  职称申报条件是指申报职称资格评审、专业技术类资格考试、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岗位条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继续教育、论文(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业绩、获奖专利以及其它相关条件组成。
  本市职称申报条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各系列(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职称评审机构、专业技术类考试机构、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聘标准制定,一般通过职称评审通知、职称考试通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等文件发布。
  本市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和聘任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需具备相应的职称申报条件。
  二、职称申报条件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岗位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三)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标准执行,填写需适当区分。
  1.学历。学历分为全日制教育、在职教育(含电视(开放)大学、函授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等)。职称申报时应分类填写,如全日制专科、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专科、在职本科、在职研究生等。
  2.学位。学位填写按学位证书执行,其中,硕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职称申报时应分类填写。按招生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大类的为学术学位;其他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工程硕士等为专业学位。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称资格(或者符合规定的聘任条件)后的聘任时间。
  1.截止时间。申报职称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截止时间计算一般为:上半年申报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6月30日;下半年申报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2.计算办法。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五)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号令),申报人员应符合以知识更新为主的继续教育规定科目的培训学时。继续教育的科目和学时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论文(含技术工作总结等)
  公开发行的论文一般应发表于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提交时须注明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CN号)、国际刊号(ISSN号)、时间、作者排名、字数等(在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参照执行)。在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一般应为独立撰写。网络刊物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刊号、时间,明确作者身份。对部分系列(专业)未发表的论文,提交时应说明本人和他人的成果和贡献。
  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应用型人才的评价可以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作为论文的替代,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推行代表作制度,提交的代表作应为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的具有代表性的突出成果或作品,须明确个人排名及贡献,并经单位核实。
  职称申报论文材料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七)专业技术业绩
  根据各系列(专业)需要,评审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要求作为职称申报条件。如临床卫生专业将临床工作量和质量考核作为申报条件;中小学教师将授课学时数作为申报条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师将高新技术成果数量作为申报条件等。
  (八)获奖和专利
  用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获奖项目一般应为省市(部)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专业奖项,或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项。集体奖项应说明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贡献。
  用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专利项目,一般为发明专利,申报人为主要技术研发人员,并且该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其他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各系列(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其它必须的条件作为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需要,制定与岗位聘任相关的条件作为聘任条件。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要求
  (一)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进一步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业绩考评、绩效考核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用人单位应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对申报人的业绩水平和工作绩效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以供专家评审时参考。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核实的责任,对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项目等情况逐一核实并盖章;未经核实的内容在评审时不予考虑。引导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
  (二)事业单位缺额证明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本市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务任职资格。在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填写单位核实意见时,应明确本单位是否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
  四、本市启用《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启用新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见附件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见附件2)。
 
  附件:
  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
  2.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017年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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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有关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专〔2017〕109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本市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经考核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件》的规定,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如下: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4.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关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本市工程系列初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具体规定如下:
  1.理工类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技术员职务;聘任技术员四年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2.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3.理工类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对于先工作后取得在职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其他初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参照上述办法开展相应的聘任工作。
  三、有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对艺术、播音、新闻、群众文化等中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各区应加强统筹,探索通过建立联合评审组等方式,为区属用人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提供评价指导。
  对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其他中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开展相应的聘任工作。
  四、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见附件)。该表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证明,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该表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续聘或聘任情况发生变化后,均应重新填写。对已使用旧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的,待续聘或聘任情况发生变化后再使用新表。

  附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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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本市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3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四、其他
  (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  件  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号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发[1999]39号
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4
执业药师
人发[1999]34号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5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87号
工程师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7
注册验船师
国人部发[2006]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
注册计量师
国人部发[2006]40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  件  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出版
人发〔2001〕86号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国人部发〔2003〕3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级:工程师
高级:高级工程师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4
通信
国人部发[2006]10号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国人部发[2006]51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6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号
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
7
银行业专业人员
人社部发〔2013〕10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8
资产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师
9
房地产经纪
人社部发〔2015〕47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人社部发〔2015〕5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试验检测室: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室:助理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2
矿业权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65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助理经济师
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13
土地登记代理
人社部发〔2015〕6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三、勘察设计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  件  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人发[2003]24号
工程师
2
注册电气工程师
人发[2003]25号
工程师
3
注册化工工程师
人发[2003]26号
工程师
4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人发[2003]27号
工程师
5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人发[2002]35号
工程师
6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国人部发[2005]58号
工程师
7
注册环保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56号
工程师
8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设[1997]222号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9
注册建筑师
建设[1994]598号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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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17〕2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精神,发挥好职称工作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创新创造创业实践,现就完善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文件精神,从2017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本市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
  (一)完善岗位聘任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工作需要自主确定。
  (二)优化职称评价办法。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评审机构可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纳入评价要素之一,在职称评审中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察评价办法。
  (三)突出业绩评价导向。对于在科技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见附件),乡村教师、基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本市选派援藏、援疆等赴对口支援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应进一步强化岗位履职能力、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际化大都市和卓越全球城市的目标,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国际交流能力和现代化工作手段,全方位提升本市人才的国际竞争力、辐射力、影响力。
  (一)发挥行业部门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设置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工作。
  (二)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能力素质培训。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基层用人单位要继续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培训、自学、考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升岗位任职综合素质。
  (三)将外语、计算机能力考核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和考试作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内容之一,学习时间和考试成绩计入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
  三、对古汉语、医古文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本市相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科技创新工作业绩成就的说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6日

附件

关于科技创新工作业绩成就的说明

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主要表现为:
1.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具有个人证书;
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
5.列入国家或本市“千人计划”培养的;
6.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计划培养的;
7.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
8.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9.在国际著名的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代表性论文,并为国际学术技术界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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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未尽事宜明确如下:

一、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未实际出国(境)学习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二、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获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如就读院校属于国内“211”高校或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2点申报。

(二)如就读院校既不属于国内“211”高校又不属于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申报。

同时,上述人员应获得国内高校颁发的相应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在外学习时间及留学期间护照签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

三、在国内高校就读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并将国内学分转往国(境)外高校的,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四、在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利用假期等在国内通过各种非学历教育项目、方式等获得学分并转往国(境)外就读院校的,其转出的学分不应超过获得该学位应修总学分的20%。

五、在提出申请至户口迁入本市期间用人单位及个人有关信息不应发生变更,如因变更造成无法落户的,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撤销申请,6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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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6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设交通类(土建施工、城市管理、房地产)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6年年底。
4、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人需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
5、  对取得以下奖励或入选相应培训计划,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3)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后备队”人选; (6)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7)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态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6、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7、论文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建筑专业必须是独立)撰写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主送论文须为申报人独立撰写并注明。
8、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创新知识或项目管理三门公需科目选择二门(中级班,4学分)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具体报名事宜,可以浏览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www.sacee.org.cn 。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9页“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事务所工作人员会操作网上申报,并根据高评委和人社局的要求,通知申报人补充部分材料;

(5)等候21世纪人才网公示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6年5月4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6年7月1日~7月28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6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10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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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有效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并配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对2016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考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出公正、全面的评价,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依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 [1999]52 号)。

二、专业设置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日用化学工程

4、建筑设计与施工

5、生物与医药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的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2、申报人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并在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

3、学历和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日期至2016年年底。

4、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人需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

5、获得国家级奖或省、市、部级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6、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7、论文要求:

( 1 )独立撰写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以上(论文无须公开发表,在校期间论文不作为评审论文)。

( 2 )参与编写和本人专业相近的教材或著作,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两万字。

8、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创新知识或项目管理三门公需科目选择二门(初级班,2学分)培训,

并持有合格证书。具体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http://www.sacee.org.cn/)。

9、事业单位人员需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四、材料要求与下载-见下载中心

(注:申报者按照自己所申报的相关专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

五、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单位应对申报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第 8页“ 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 ” 栏内对申报者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六、申报流程

(1)至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购买一套《申报材料》(内附《申报指南》、《样张》、和受理编号,受理编号一一对应不可重复使用);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

(2)根据《申报材料》里的要求,将所有申报资料准备好;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递交到事务所,由工作人员审核;

(4)等候评审结果。

七、材料领取及申报时间

材料领取时间:2016年5月4日开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 1:00–16:30)。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材料递交时间:2016年7月1日~8月26日。

(建筑设计与施工专业截止时间:2016年7月28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本市中高级职称评审须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全部进行网上申报

(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网上申报操作较为复杂,并对之后的初审和评审

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事务所将在收到并审核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之后,由专人统一

负责操作网上申报。

全部评审流程产生的费用如下:

材料费(整套《申报材料》):      60元/人  (内附《申报指南》、《样张》、

和受理编号)。 申报材料网上购买方式:点击此处

评审费:                                      600元/人

(网上申报)服务费:                   300元/人(中级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暂不执行)

服务费(评审通过者领证时支付):200元/人(评审通过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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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www.21cnhr.gov.cn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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